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济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410号电话:8048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甲方下属的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延庆县和西客站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各税费,委托乙方下属的各区县支行(或分理处)代为征收。
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与本区县支行(或分理处)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二、甲乙双方通过信息平台交换数据,甲方所属各区县局每月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双方约定的形式将委托代征信息放置在约定的信息交换平台上,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按约定的日期扣款,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甲方反馈代征税费情况。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缴款书。
四、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并承诺不把该信息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之任何目的;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公开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复制此类信息的任何文件或图样。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下属的各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代征税款的1%向乙方下属的本区县支行(或分理处)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区县支行(或分理处)签订的具体协议执行。
除以上手续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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