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9〕14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73号)文件规定,市局于2005年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原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各局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经市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协商,重新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补充调整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并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式样,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执行。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北京银行)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市农商行)
3.《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北京银行)
4.《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市农商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电话:88371828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电话:6642674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