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本地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集体补助本金及其利息、上级补助、同级财政投入、保值增值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高龄增发养老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当基金不足以支付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注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支付的缺口。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内转接的:
1.在本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2.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发生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基础信息的同时,应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3.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已按老农保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可与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计发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