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与缴纳
(一)以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算,根据其不同年龄,以下两类人员分别处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直至达到180个月;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自本地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缴费未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80个月。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予以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其月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作适时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老年参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一次性完清应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80元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也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作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