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停止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不断完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现就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适时提高标准”的思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居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家庭成员一并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大渡口区、南岸区、万州区、黔江区、合川区、南川区、永川区、潼南县、垫江县、武隆县、九龙坡区、梁平县、北碚区、酉阳县、巫山县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增加10个区县(自治县)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