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钢材;
(二)混凝土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混凝土外加剂、矿物掺合料);
(三)墙体材料(包括砖、砌块、轻板);
(四)建筑保温材料(包括墙体、屋面、管道保温材料);
(五)门窗与幕墙材料(包括门窗、框材、玻璃、配件、密封材料);
(六)管材管件(包括金属、混凝土、塑料、复合材料的给排水、采暖、穿线等用途的管材管件);
(七)防水材料(包括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注浆堵漏材料);(八)供热采暖设备(包括散热器、阀门、计量器具);
(九)建筑胶粘剂;
(十)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
(十一)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包括卫生陶瓷、陶瓷墙地砖、石材、地板与吊顶材料、内外墙涂料、木器漆);
(十二)市政道路材料(包括步道砖、检查井);
(十三)低压电器材料(包括灯具、输配电系统材料);
(十四)施工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材料);
(十五)其它建筑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建筑材料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推广类: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经过国内和本市的工程试点和科技鉴定,证明其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它资源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并且其应用技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了工程建筑企业技术标准审查备案。该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应该制订企业标准,并到本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要求,但已经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普遍采用的建筑材料,可以不再列入推广建筑材料使用目录。
第七条 下列建筑材料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限制、禁止类:
(一)国家和本市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二)在本市建设工程应用中证明其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并且市场供应能力能够保证本市建设工程需要。
连续多年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禁止类建筑材料,在能够向本市供应的范围内已经不再生产,或者由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发生变化肯定不会再被采用的,可以不再列入禁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
第三章 编制发布程序
第八条 编制和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程序执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