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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1、储备粮入库,包括轮换入库和采购入库,由管理公司负责对外结算货款,承储库根据管理公司下达的入库计划负责接收粮食入库。委托承储库收购的省级储备粮由管理公司根据入库进度及时拨付粮款。
  轮换入库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下达轮换计划储备粮数量原库存总成本;集中采购储备粮入库所需信贷资金,由管理公司根据竞拍价格及实际交割进度提供,信贷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实际成交储备粮竞价总成本。
  2、储备粮出库,包括轮换出库和政府动用及销售出库,承储库应根据出库通知书向购货方或接收方供货,并与购货方或接收方共同签署出库确认书报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按规定结算并收回销货款。
  管理公司委托承储库销售的,根据委托协议确定的市场价格,由承储库买断粮权后自行销售,同时由管理公司收回销货款;属于政府动用储备粮的,动用价格由政府确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动用情况,向储备粮接收方或省财政部门办理货款结算事宜;属于按照政府指令调整规模及品种结构统一出库的,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拍卖出售,管理公司按规定结算并收回销货款。
  储备粮出库后的回笼货款,由管理公司负责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
  3、省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管理公司应根据资金回收与使用情况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并根据轮入进度需要重新申请储备粮贷款,拨付到承储企业用于采购新粮。
  4、省级储备粮集中轮换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方式的,由管理公司向农发行申请轮换贷款。实际轮换出库粮食销售后回笼货款直接还贷,利息由管理公司自行承担。
  5、采取实物直接兑换方式实行委托轮换的省储食油,可由承储库负责以当年新品食油直接兑换原旧品食油,储备食油占用贷款由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储备粮入库成本管理。
  1、省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采取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定。
  2、承储库要根据管理公司下达的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等级和成本价位组织储备粮入库,不得自行变更库存成本。
  3、承储库要单独设立分价位、分品种、分生产年度的库存成本明细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入库、出库情况。
  4、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省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时,由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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