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