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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本市零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活动。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是指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第三条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政府指导、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多种选择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区(县)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为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会员知识产权权益,协助会员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行为,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将本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销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商品时,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及法律状态等证明文件;接受他人授权经营的,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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