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财税部门要自觉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二、各市财税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2000年以来本地区越权制定减免税政策、税收先征后返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此项工作,3月10日前将清理检查报告(包括附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和地税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