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人规〔2009〕2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开发计划。本计划实行“项目、岗位、人才”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重大工程项目的需要,按照先设立创新岗位,后招聘专家的办法进行。“创新岗位”在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中实施,主要在我市钢铁、汽车、光通信、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中择优设立。“特聘专家”应是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创新岗位”属流动岗位,岗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市专门评审委员会根据产业布局、单位发展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评审确认。
第四条 申请设置“创新岗位”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一般应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理论的科研项目;
(4)能为“特聘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