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沈教发[2009]68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9]3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招生工作
1.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招生工作。要认真做好公办小学和初中学区的划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学区划分方案,确保本地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3年9月1日前出生)都有公办学校的学位。其中五城区学区划分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农村地区要将小学学生向初中整体移交,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并由小学负责做好一个月内的巩固率。高等院校附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高等院校依据《
义务教育法》和《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学区,并按学区进行招生。
各地区和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均不得举办音乐、美术、体育等特长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3.五城区各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各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
4.各小学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本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已经举办的,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幼儿园毕业生一律按学区就学。
5.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要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8]29号)和《辽宁省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要求,做好今年入学新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辽宁省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小学阶段共2册(1-3年级一册,4-6年级一册),初中每个年级一册,都随教材统一征订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