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4.外派劳务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出国费用的;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发生重大境外劳务纠纷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跨区域招选外派劳务人员的;收取劳务人员高额培训费用的。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给予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或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命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清理各类出境务工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清查当地未经批准从事外派劳务、出国劳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依法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对因违规派出劳务人员和酿成境外劳务纠纷的,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制定妥善处理措施。对各市商务部门违规自行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一律撤销,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净化广告宣传。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擅自发布广告,私自设置出国务工内容的宣传牌匾等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凭《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发布境外务工广告的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五)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