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医疗需求难以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全省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目标和工作进度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扩面任务(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见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包容性、连续性和吸引力,让城镇职工和居民“进得来、留得住”。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尽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法,方便各类人员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