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深入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大的火灾事故。要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
《消防法》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停产停业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查封;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或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对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将人员迁出。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与城市消防监控系统联网。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等长效机制,尤其对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予以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确保整改率达到100%,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2009年各地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务必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
五、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地要切实抓好
《消防法》的学习宣传,要以“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为目标,全面实施消防“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工程。要建立消防宣传社会协同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和教育、劳动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传媒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宣传覆盖面。要创新消防宣传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利用消防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切实扩大消防宣传的影响力。要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和就业培训内容,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要认真组织对各级消防监督干部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全员培训,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
《消防法》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