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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乡防控火灾水平。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2009年年底前,各市、县(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修订,2010年乡镇消防规划要全部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加大消防规划的实施力度,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未同步建设的,2010年上半年前必须补建到位;县(市、区)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应当于2010年年底前增建到位。要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乡镇消防管理机制改革,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强化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2009年年底前,全省人口5万以上、年生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及国家重点镇、省中心镇要建成专职消防队;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要建成专(兼)职消防队。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管理,确保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的落实。要继续壮大消防安保力量,逐步达到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全部由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的消防安保员担任,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全力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实战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49号)要求,抓紧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政府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上半年完成应急救援支队、大队的组建工作。淄博、日照、临沂、德州、菏泽等市要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编报第三期公安消防特勤装备建设规划的通知》(公消〔2007〕9号)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特勤中队建设;全省17个设区市于2009年年底前分别依托临近高速公路的消防中队组建1至2个高速公路救援中队;济南、青岛、烟台等市组建隧道抢险救援中队,济南、青岛组建高层建筑专业灭火救援中队和地下工程专业灭火救援中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市于2010年年底前组建石油化工专业灭火救援中队。要启动山东省地震灾害事故紧急救援队二期建设,依托青岛支队特勤大队组建第二支地震灾害事故紧急救援队。建立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机制,制定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科目训练和经费保障标准,年内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防护、侦检、破拆、通信、照明、排烟、救护等常规性、关键性装备要配备到位。按照《山东省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年内济南、青岛、淄博、济宁等市要设立战勤保障大队,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临沂、菏泽等市设立战勤保障中队,莱芜和距离战勤保障大、中队较远的县(市、区)设立战勤保障分队,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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