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
《消防法》,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步伐,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和第11届全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
《消防法》,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明确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定期开展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定期进行消防工作考评,确保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各地要按照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2009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年底,省政府将对各地贯彻
《消防法》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