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