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环发【2009】54号)
县区环保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和现场执法监督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