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民主办会。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异地商会负责人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六、会费收支原则。异地商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收取应该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严禁变相收费。会费应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使用,使用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七、健全党的组织。在连异地商会常设办事机构中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在连异地商会建立联合党支部。
八、加强监督管理。在连异地商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换届选举、章程修订时应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民民发〔2007〕59号)执行。举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他重大活动,应事先书面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对在连异地商会工作进行检查,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