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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实行购房入户政策。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异地购房者,给予办理通化市户口。
  九、实行个人贷款购房优惠政策。个人贷款购买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减半收取。
  十、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回迁优惠政策,不得采取先征后退方式落实政策,以确保棚户区居民按期回迁;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资本金和拆迁保证金。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十二、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已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安置的,要加快安置住房建设;开发企业无力继续实施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回迁安置的,可启用拆迁保证金,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并暂停该开发企业开发资质。
  十三、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使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开发建设。认真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自主调整商品房套型结构。
  十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十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和发行债券等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等办法多渠道融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六、简化项目转让手续。对开发企业无力续建的项目,可转让给有续建能力的企业,简化转让更名手续,减免相关过户费用。
  十七、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严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市场准入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关,禁止个人以任何方式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搞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实行预售审查公示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确实发挥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功能,对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房地产、建设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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