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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9]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通化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普通住房消费,加大保障性住房工作力度,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财政返还政策。对住房交易中发生的应缴税金个人不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成比例返还。
  四、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对一房多次发生交易行为因无法查找原房主而不能完成上市交易行为的,可通过司法裁定确定房屋权属,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个人转让60平方米以下二手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五、开展无籍房屋所有权确权工作。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入使用但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楼房房屋尽快开展所有权确权工作,使这部分房屋能够上市交易,扩大交易市场房源。
  六、放宽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限制。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完全个人产权交易;允许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随时上市交易;目前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进行房改的,可按照1998年的房改政策进行房改。
  七、实行积极的公积金信贷政策。职工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贷款人的最高年龄限制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家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可依照前述规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职工购房后,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办理住房装修贷款;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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