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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8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前儿童人身安全,根据《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学前儿童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做好学前儿童的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2.各县(区)政府是做好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公司、车主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考核标准,并定期考核,规范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所有者的接送行为。

  3.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管理,合理设计车辆运行路线,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明确责任,建立协作机制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的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2.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接送学前儿童上下学车辆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负责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驾驶证的审验,同时负责接送学前儿童车辆专用标识喷涂的监督和《校车通行证》的发放工作。要把幼儿园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的重点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率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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