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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9]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参保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社会经济影响加深,冶金、有色、化工、轻工和纺织等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压力增大。为帮助这部分困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允许这部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冶金、有色、化工(不包括石化)、轻工和纺织行业所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承诺到期全额补缴,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明确承诺不裁员的企业;
  4、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对过去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发生过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同时上报对过去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计划和措施。
  二、缓缴期限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5月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缴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南省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证明、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缓缴的决议等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
  2、同级审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对企业缴费能力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企业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
  3、上级批准。各统筹区收集汇总本统筹区内企业缓缴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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