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2009年的征缴标准仍按2008年21658元/人的标准执行。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1658元×(本单位2008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 ) 年
表 号:CL-JT2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8]85号
单位名称(盖章): 执行期限:2010年6月30日止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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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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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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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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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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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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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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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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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地税)
| 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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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
| 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北 -- 北
| 1.国有 7. 机关
2.集体 8. 团体
3.股份制 9.事业单位
4.外资 10.非企业单位
5.港澳台 11.其他
6.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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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职工总数
| 残疾人职工数
| 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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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央
2.市 属
3.区(县)属
4.街 乡
5.其 他
| 人
| 人
| 低视力: 人
盲 人: 人
听 力: 人
言 语: 人
肢 体: 人
智 力: 人
精 神: 人
综 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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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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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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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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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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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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