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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