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双月进度报告制,各责任单位分别于7月28日、9月28日、11月28日将所承担任务进度及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督查室。
(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备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进度通报。
(三)任务完成后,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提出考核奖惩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交纳风险责任保证金:
1.花溪区政府交纳4.5万元。
2.乌当区政府交纳4.5万元。
3.白云区政府交纳3万元。
4.修文县政府交纳4.5万元。
5.开阳县政府交纳4.5万元。
6.息烽县政府交纳4.5万元。
7.清镇市政府交纳4.5万元。
保证金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文下发之日10日内缴纳,由市政府办公厅专户保管。
(二)奖励
1.全面提前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且土地开发和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新增耕地合格证》的,以保证金为基数,对责任单位予以1:3的奖励,并返还保证金,同时,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超时限30天以内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且开发和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取得《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对责任单位不予奖励,只返还保证金。
3.奖励经费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资金盈余中安排。
(三)罚则
1.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时限30天以上,不予奖励,并扣罚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双倍分值。
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三项)任务,按时限要求完成其中一项的,不予奖励,并扣罚三分之二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双倍分值。
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目标(三项)任务,按时限要求完成其中二项的,不予奖励,并扣罚三分之一保证金和该项年终综合目标双倍分值。
4.相关区、市、县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除扣年终综合目标分值外,并按《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5.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六、 涉及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