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为妥善解决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适用范围: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后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业在册人口。部分失去土地纳入保障范围的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农民人均占有土地量或土地年亩产值标准另行确定。
保障对象:经市政府同意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工程项目占地涉及到的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在册人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土地征用后,村委会重新给予调剂土地的人员不属本方案保障对象。
二、养老保障办法
(一)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缴纳年限从18周岁起计算到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满两年为其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障费,补缴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在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后,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障费,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二)对征地时已经超过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
三、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