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独立的统计办公室并根据县(市)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4.实施在地统计后,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可按原渠道搜集;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内容
从2009年4月开始逐步完成在地统计对象划转的清查、核实和统计资料报送相关衔接工作。根据2008年年报资料,市统计局提出全部在地统计对象划转名单,并将其反馈给县(市)区统计局;县(市)区统计局对划转的在地统计对象进行核实,建立本地区在地统计对象名录库,确认统计工作关系;市统计局对原直管统计单位资料进行整理后,根据县(市)区统计局人员增配情况分期分批完成统计资料移交及报送相关衔接工作。在此期间,划转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即划转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按原渠道报送市统计局的同时,也向所在县(市)区统计局报送。从2010年开始,各单位(除特殊行业外)要按照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县(市)区要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一是人员保障。县(市)区统计局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网络,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满足在地统计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应配备3人以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村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三是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保障。要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统计管理手段。市、县(市)区要确保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经费的投入,尽快实现单位、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统计资料网上报送和计算机的数据审核、汇总。乡(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网络交换机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