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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4.坚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数据采集与社会共享。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1.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法人单位按注册经营地划归县(市)区统计,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列入经营地统计(建筑企业按注册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跨区域经营的单位由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3.考虑到部分部门管理与核算的特殊性,业务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如:邮电、供电、金融等类型单位(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继续向市统计局直报。

  4.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包括:(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5)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6)建筑业;(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房地产开发业;(9)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农村住户调查;(12)基本单位调查;(13)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14)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四、在地统计的职责分工

  1.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全市统计资料采集、审核反馈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发布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各部门开展各项统计工作。

  2.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县(市)区属单位和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外的全部中央属、省属、市属、无主管单位和私营、个体单位统计调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下单位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资料汇总、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登记、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等统计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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