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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四)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高校毕业生的覆盖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合理衔接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学计划安排,适当放宽申报鉴定的最低学制年限要求,通过严格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同时,大力提倡一专多能,鼓励有条件、具备相应职业能力的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取多个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多项职业就业能力。

  (二十五)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工会、妇联、共青团要继续在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六)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09〕35号)要求,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要突出抓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底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市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八)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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