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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
(锦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大做强我市光伏产业,早日建成辽宁省乃至国家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在鼓励光伏企业发展方面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沿海经济带战略优惠政策外,现决定对入驻我市的光伏企业、项目及引进的各类人才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工程竣工后,扣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缴的部分,其余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税收政策

  新上的光伏产业项目投产后,上缴的所有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前3年按100%、后3年按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财政政策

  1.光伏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在合理建设期内(2年)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1年扶持。对没有得到贴息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资金。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底。

  2.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企业注册资本金10%的财政补贴(市财政分担70%,区财政分担30%),项目投产后,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将补贴拨付到位。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底。

  3.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光伏企业上项目补助、科研经费、新品开发及太阳能电站示范工程等。此项政策执行到2012年底。

  4.入园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租金按园区租金标准先交后返,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如购买厂房,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如租用后再购买,按建筑成本扣除折旧费用(折旧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价格购买,由此所涉及的税费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四、金融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或对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如企业缺少资金,市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帮助解决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

  五、人才政策

  1.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光伏产业企业,所携成果及专利等可投资入股,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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