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9〕1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参照省国税局做法,对通知中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26份:
1.《转发
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汕国税发〔1997〕068号)
2.《转发
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汕国税函〔1997〕016号)
3.《转发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汕国税函〔1997〕033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汕国税发〔1998〕135号)
5.《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汕国税发〔1999〕139号)
6.《转发
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发〔2001〕3号)
7.《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汕国税发〔2000〕258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汕国税发〔2003〕167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管理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函〔2003〕138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汕国税函〔2003〕253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国税发〔20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