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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实行企业化运作,投资、运维模式合理,财务独立核算,效益自负盈亏,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综合规划处(窗口设在市信息化服务中心)。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7月底。
  (二)宁波市信息产业局产业发展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宁波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会同综合规划处,分别负责对第一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二类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推荐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当年推荐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三)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每年9月底前对各地申报的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进行验收和认定,确定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名单。视当年该项财政扶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定当年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补助名单。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1);
  (二)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当年财务报表和当年软件和技术设备投入财务支出凭证;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及技术设备投资明细表(附件2);
  (三)机构人员名单及为企业、个人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市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应接受当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度应做出文字总结,于第二年3月前报送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及各级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方面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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