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甬信局〔2009〕47号 2009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指:(1)基于信息化的,专门为我市信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咨询、产品研发(如产品设计、开发、试验和检测)、生产经营管理、市场推广、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等各种公共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以下简称第一类公共服务平台);(2)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广泛公认的示范推广价值,主要以信息化手段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以下简称第二类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部门协助做好当地两类服务平台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或实体,可申报宁波市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一)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清晰,热心为企业、个人提供良好服务,社会效益良好。
(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公认评价,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9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职工人数的60%(第二类公共平台中,建于农村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