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9〕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参照省国税局做法,对通知中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份: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汕国税函〔2001〕126号)
2.《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汕国税函〔2001〕147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汕国税函〔2007〕35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文件6份: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国税发〔2005〕199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国税发〔2006〕75号)税务总局发文第五条第二款。
3.《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汕国税函〔2006〕267号)税务总局发文第
一条。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汕国税发〔2006〕74号)税务总局发文第
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
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附件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