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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发[2009]27号)


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督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国资委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市国资委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点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地反映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和实效。

  (二)确保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对本市国资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市国资委中心工作确定督查事项,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体现时效,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落实结果、存在问题或工作建议。

  二、工作内容

  (一)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帮助协调反映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及时总结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三、工作事项

  (一)上级督查。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国资委研究、执行或处理的事项。

  (二)本级督查。市国资委年度重点工作;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要求落实的事项;委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工作机构

  (一)委办公室是委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委各部门是委督查工作的承办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工作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委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和督查要求,发送督办通知,明确督查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督查工作事项,应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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