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九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