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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九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条 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

  (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

  (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

  (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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