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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监事会:

  为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现制定下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要求企业予以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涉密事项需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及其成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季度满后15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七条 季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标及诉讼等情况;

  (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

  (四)企业重大风险提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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