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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103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资产损失,由市局负责审批: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审批事项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发生的单笔(项)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

  二、除上述由市局审批的情形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批。

  三、由市局审批的资产损失,通过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级审批)”进行受理审批;由主管区分局审批的资产损失,通过CTAIS系统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进行受理审批。由主管区分局审批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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