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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认真研究、科学界定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职责,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合同制、协议制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发挥他们作用奠定良好基础。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敢于把他们放到重要岗位上,真正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作用。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和直接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省重点工作建设。有特殊必要时,也可以因人设事。引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项目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工作合同或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报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三)完善成果转化平台
  按照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以各类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企业要加大投入,配备相应实验生产设备,积极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与创新项目,不断提高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和水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及时汇总整理引进人才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做好向各类相关企业的推荐工作,支持企业结合实施产品创新和重点项目建设,使引进人才取得的各类科研创新成果尽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通过抓好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实现成果转化与企业发展的“双赢”,争取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年内,省里重点支持30个企业引进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七、落实生活待遇,提供良好环境
  1.居留、出入境和落户。外籍引进人才由外国专家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的50天内,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 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鲁政发[2002]60号),选择在省内就业地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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