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目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目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形成的档案、记录资料,在申报项目进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必须移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5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记录材料: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记录的档案、实物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向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对本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三)区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
(四)记录材料: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记录的档案、实物资料;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材料。
直接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采取集中申报、定期审批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向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或补交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材料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织报请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