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及《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文〔2009〕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前五项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和指导市、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申报、研究、保护和交流传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