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节水专项资金统一收取。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及时全额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对供水企业缴纳的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情况,并书面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返还各区节水专项资金的意见。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归属区管理使用的节水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节水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与市水务部门的电子或者书面信息交换制度,市水务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企业将代收的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收费资金按月足额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按代收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向供水企业支付代收费用。
第七条 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节约用水各项规划、用水定额、标准、节水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编制,节水政策研究与评估;
(二)节水技术、设备、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
(四)开展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各项建设;
(五)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六)再生水、雨水、海水、地下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七)节水设施建设改造的补助和奖励;
(八)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其他节水工作的补助和奖励;
(九)市政府决定的与节水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水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属《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各区节水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由各区政府依法具体规定。
第九条 市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和节水专项资金收入情况编制,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节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