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水务〔2009〕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水专项资金缴收和使用的具体范围,适用本规定,节水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节水专项资金是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依法加价收费的资金。
第三条 节水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专户储存节水专项资金后,各级政府不得减少依法确定的节水资金投入。
第四条 节水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和使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各区政府依法管理和使用。
向居民用户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按照收取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返还居民用户所在区政府管理和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