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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9)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核准。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只需提交申请表的核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8210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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