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六条。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七条。
除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外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机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
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初审;
(三)涉及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情形的征求意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
(四)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五)领取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