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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9)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需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需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www8.szbti.gov.cn/ebtsfcd/logon.aspx)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符合以下情形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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