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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9)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贸工经字〔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05号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05号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三)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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