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贸工经字〔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05号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05号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三)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