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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建发〔2009〕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及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建委与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对校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房管、市政、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大力推进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参建单位必须强制执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和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或自行采购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时,必须首先检查其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凡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积极开展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现有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对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工作。市建委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的处理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加强监管,确保新建改建校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校舍工程的全面排查,凡属于监管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依法纳入监管,督促各校舍安全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切实落实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制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施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严肃查处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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